(2015)大厂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志友与吕瑞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友,吕瑞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友。被执行人吕瑞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友与被执行人吕瑞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志友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