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秀真与被执行人黄丽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真,黄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286-2号申请执行人叶秀真。委托代理人叶文艺。被执行人黄丽真。申请执行人叶秀真与被执行人黄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35万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法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安腾审 判 员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