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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史向东与巴音孟和、赛音乌力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向东,巴音孟和,赛音乌力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史向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巴音孟和,男,蒙古族,职业不详。被告赛音乌力吉,男,蒙古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向东诉被告巴音孟和、赛音乌力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