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被告澄城县运输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澄城县运输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澄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县城中心街六路。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澄城县运输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杨镇玺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