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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乔纪成刘文章与陈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陈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乔纪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彬,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文章与陈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纪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乔纪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乔纪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案外人乔纪成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乔纪成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保安审 判 员 张 茜审 判 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新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