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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楚醇与张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醇,张在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39-1号原告林楚醇,女,生于1982年7月24日,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在连,男,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楚醇与被告张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孔海霞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920**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楚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林楚醇提供的登记在孔海霞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920**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