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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丽梅与王锐、胡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梅,王锐,胡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姚丽梅,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王锐,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杨俊、饶汝啸,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炼,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姚丽梅与被告王锐、胡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丽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姚丽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湛审 判 员  周清溪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