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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催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望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望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327号申请人无锡市望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杨木桥210号。法定代表人戈永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忠,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申请人无锡市望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4352228、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收款人为郑州东方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工行郑州商都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望宾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