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与孙祥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孙祥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戚丕臣,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孙祥阳。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祥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位于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的32.66亩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7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700元。2013年至今被告一直使用土地,但拒付租金,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7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祥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提供的合同是2012年的,可是我事实上是2011年就租了这个地,并且在2011年的正月十八找到村里要这个地,并且签署了合同,但是合同没给我。我跟当时的村长说外贸公司承包地到期了,我打算再多包点,村长也同意了。我和王祥、孙翔梅一起在村长家签合同,因为我要扣冷棚,不知道土地面积到底是多少,合同就没给我们。我们签合同之后就开始准备种子种地了,结果村里说有点差头暂时不能种,等到4月13开始才开始平地,5月25日才开始种地。村里提供的本案这个2012年的合同确实是我本人签字,2012年的租金我给了,我从2013年开始没交租金,是因为2012年发大水了,国家给了钱修河道,可是村里给修了,但是有两处缺口,水上岸给我造成损失,所以我就不交钱了。我现在拿不出那么多钱,法院依法判决吧。经审理查明,原告位于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的32.66亩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7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700元,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年末交付,并且按当年的玉米价格高低调整租金的差价。2013年1月至今被告应交付3年土地租金68586元,没有交付。原告提出玉米价格调整地租差价,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提出2012年遭受洪涝灾害受损一事,原告提供证明,2012年租金已支付且遭受洪涝灾害是沿河村民均有受灾并非被告一户受灾,原告收取的土地租金还要支付给全体村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凭,已经本庭出示、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土地就应当按约定如期支付租金,而被告至今欠原告3年土地租金没有支付是错误的,被告提出遭受洪涝灾害并非被告一户,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事件,应由村委会镇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作出调整。被告以此拒绝缴纳土地租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受灾当年的租金被告已经交付。原告庭审时提出以玉米价格上调每亩地土地租金,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祥阳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委会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三年土地租金68586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孙祥阳负担。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双倍支付迟延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予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正道审 判 员 杜章勇人民陪审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