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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曾用名王小石,农民。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到案,同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锡、被告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王飞在QQ交友网站与胡某相识,被告人王飞谎称其父亲是宁波人并在永康开办公司,还通过在QQ空间放上轿车、房屋的照片,骗取胡某的信任。���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飞与胡某同居,并编造其在贵州出差要买土特产、买化妆品、没钱买车票、钱被偷等各种理由骗取胡某的钱款,致使胡某在慈溪多次向被告人王飞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汇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55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飞在QQ群里与刘某认识,被告人王飞编造其可以在杭州林森集团介绍工作的谎言,骗得刘某的信任,后又以借口办车险缺钱,骗得刘某的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卡汇款单、聊天记录照片、QQ空间截图照片、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飞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飞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飞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案犯罪事实,故对本案作出判决所处的刑罚,与前罪并罚,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