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林得明与黄德深、黄腾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得明,黄德深,黄腾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林得明,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被告:黄德深,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荷路。被告:黄腾汉,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得明诉被告黄德深、黄腾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得明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得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林得明负担。审判员 肖 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玉莹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