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志友与宁波北仑韵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友,宁波北仑韵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余志友(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09092235)。被告:宁波北仑韵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37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零担区A11。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友与被告宁波北仑韵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黄小波人民陪审员 张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