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江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天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伍拾万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