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倪向如与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倪向如与被执行人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向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刘勇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张昌阳执行员 曹立新二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存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