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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557号夏德云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557号原告夏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建材路。被告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夏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李葭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