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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催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袁进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催字第142号申请人: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红光开发区。代表人:袁进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7377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6日,出票人临海市华风灯饰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临海市硕大电器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宁波市晶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由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铁岭市康宁橡胶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