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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耀柏诉被告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第三人梁带好船舶所有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柏,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梁带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郭耀柏。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伟聪,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谢甜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迪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带好。原告郭耀柏诉被告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第三人梁带好船舶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所涉纠纷已解决,原告郭耀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耀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耀柏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郭耀柏。审 判 长  钟健平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