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第7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舒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7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葵,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润华、王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郭长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