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德清与朱忠平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清,朱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清,1955年1月523日出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朱忠平,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清与被执行人朱忠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朱忠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