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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晓光。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晓光、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