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晓光。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晓光、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