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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王裕兰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王裕兰,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美景花园A栋10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为78202272-1。法定代表人:陈昭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醒,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裕兰,女,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陈志军,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利群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裕兰、陈志军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金120000元、违约金6000元、综合费4907.99元、律师费20000元、利息264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2585元,合计181592.9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裕兰、陈志军的银行存款181592.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志康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