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芝荣与赵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郭芝荣,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史向东,干部,住康保县。被执行人赵福林,农民,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康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史向东、赵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向东、被执行人赵福林所有的16135元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