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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行审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缪群芳、陈耀宗诉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群芳,陈耀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行审初字第14号起诉人缪群芳,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起诉人陈耀宗,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缪群芳、陈耀宗诉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的起诉书,请求撤销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自公预拘通井字(97)93号、自公预捕通井字(97)56号、自公预井字(98)01号、自井公刑解除字(1998)46号、自井公刑退保字(1998)43号等刑事处罚决定;请求判决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违法办案、办案程序错误、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3条、194条、195条规定,依法纠正陈丽盗窃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实施的拘留、执行逮捕、取保候审等行为系公安机关依职权实施的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缪群芳、陈耀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敏审 判 员  明英代理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