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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丁世和与曹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和,曹华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丁世和。委托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碧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曹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和与被告曹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世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世和负担。审 判 长  黄军勇审 判 员  冷伏龙人民陪审员  范显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琼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