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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进兴与邹镅钫、邹彩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徐进兴,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林,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镅钫,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邹彩双,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兴与被告邹镅钫、邹彩双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进兴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镅钫、邹彩双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5元,由原告徐进兴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