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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黎冰锐,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原告曾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长  薛荣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