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黎冰锐,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原告曾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长 薛荣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