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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与戴礼鹏、陈瑾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戴礼鹏,陈瑾瑾,杭州黑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7号236室。法定代表人:马桂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成,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章国春,系原告员工。被告:戴礼鹏。被告:陈瑾瑾。被告:杭州黑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10号1幢二楼东。法定代表人:戴礼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礼鹏、陈瑾瑾、杭州黑莓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戴礼鹏、陈瑾瑾、杭州黑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礼鹏、陈瑾瑾、杭州黑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保全申请费2008元,合计4891元,由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陪审王皓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