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邹本义与邹新宇、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义,邹新宇,王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299号申请执行人邹本义,男,汉族,农民,现住略。被执行人邹新宇,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被执行人王慧敏,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略。申请执行人邹本义与被执行人邹新宇、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