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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鹏飞申请漆凌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鹏飞,漆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404号申请人左鹏飞,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漆凌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漆凌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漆凌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