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鹏飞申请漆凌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鹏飞,漆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404号申请人左鹏飞,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漆凌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漆凌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漆凌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