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利姣与被申请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利姣,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莫利姣。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区云良路21号。申请执行人莫利姣与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000元,利息29017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诉讼费6253元,执行费7175元到本院。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莫利姣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属被执行人玉林康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区云良路2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05)字笫A055号]的查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