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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6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阜南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亳州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保证金108万元。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