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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11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玉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