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丽君与被上诉人赵秀英、原审被告洛阳市君嫂敬老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君,赵秀英,洛阳市君嫂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女,系洛阳市君嫂敬老院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孟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英,女,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晋武乾,男,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告之子。原审被告洛阳市君嫂敬老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君。上诉人王丽君因与被上诉人赵秀英、原审被告洛阳市君嫂敬老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0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身体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所涉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涧西区,且被告洛阳市君嫂敬老院的住所地亦位于涧西区,故此,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王丽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丽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丽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应当在上诉人住所地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适用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原审原告赵秀英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及所列原审被告之一洛阳市君嫂敬老院住所地均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丁 锋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