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