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