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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卫林诉被告文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林,文洪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吴卫林,住元谋县。委托代理人盛建国,元谋县元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文洪坤,42岁,住元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林诉被告文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洪坤已经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吴卫林,因此,原告吴卫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卫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提出撤诉的理由并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吴卫林承担(已付)。审判员  杨阡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