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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路线与夏志海、赵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线,夏志海,赵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刘路线,男,62岁,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夏志海,男,汉族,47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赵春秀,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路线与被告夏志海、赵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路线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路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刘路线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