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应松与李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松,李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应松。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吴丽爱,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焘。原告应松为与被告李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松的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吴丽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松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同意向出借方按未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借款交付后,由被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止,违约金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每天以20万元的千分之三支付);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8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李焘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庭审中出示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李焘人口信息表一份,用以证明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2、2014年10月23日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李焘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逾期不能归还,按未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且被告在借条上注明“现金已收到”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标准、发票联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事实。被告李焘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原告的主张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李焘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逾期不能归还,按未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注明“现金已收到”。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应松与被告李焘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略高,现原告自愿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约定了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焘归还原告应松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李焘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费的代理费8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李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