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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芳与金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金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91年9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金翔,男,1986年2月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执行刘芳申请执行金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金翔达成分期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孙郅坪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运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