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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光生与潍坊市日晟机械有限公司、李明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生,潍坊市日晟机械有限公司,李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生。被执行人潍坊市日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高家村。法定代表人董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明光。申请执行人陈光生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日晟机械有限公司、李明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9423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9423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执行员 张炳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