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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臣国与张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国,张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张臣国,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贺生,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臣国与被告张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臣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臣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孟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