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臣国与张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国,张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张臣国,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贺生,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臣国与被告张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臣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臣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孟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