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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福田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黄福田,男,193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耀华,男。被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房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静恩,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田与被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福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黄福田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