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臧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臧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