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猛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猛,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某猛,女,199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强,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刘某猛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五洲,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猛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5月15日原告刘某猛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猛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猛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黎爱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