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郑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升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