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樊国柱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柱,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樊国柱。被执行人李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伟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信用社的账户6210210050601189533,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