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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跃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陈跃与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林、韩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林、韩云亮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张昌阳执行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存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