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宗桂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张宇,张增友,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宗桂,男,1959年4月1日出生。原告王德贵,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原告任海龙,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执法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钱海龙,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宇,男,1980年1月5日出生。第三人张增友,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第三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A座8层。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珉,男,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以下简称被诉处理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诉称:被诉处理意见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2002年,X镇政府、X1村委会、X2村委会在村民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串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将283.12亩一级耕地勘定成林地、未利用地、山地,并以此为名低价出卖给了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村民在征地后十余年无法享受《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所规定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所征土地批复过期且十年未动工的土地应收回复耕。2010年,国土资源部曝光1457宗闲置土地完全名单中也有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项目。请求:1、撤销被诉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所作被诉处理意见系就有关问题向原告王宗桂等人进行的释明,对原告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宗桂、王德贵、任海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刘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