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铭斌、刘建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斌,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陈铭斌,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刘建林,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陈铭斌申请刘建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林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寻执字第00031号陈铭斌申请刘建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