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与吕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吕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汪银珍,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岗,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