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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00039-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德武,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立案阶段,由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需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同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