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00039-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德武,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立案阶段,由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需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同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